反垄断法标志国家配置资源和调节供求的基本方式是市场机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对过往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总结,且更加与时俱进,更具科学性和现代化,此次《反垄断法》修订有很多亮点,极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亮点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新法最大亮点是第4条增加“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说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比退到次要地位。强化竞争政策另一重要方面体现在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由此从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出台涉及市场经营活动规章制度必须进行的法律程序。“公平竞争审查”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密切联系,是《反垄断法》的重大发展,有助于解决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
法条速递: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亮点二: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
平台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的革新,它颠覆了传统厂商的规模经济模式,与我国民生关系密切,并且基于网络效应和大数据,该领域集中度高,存在着巨大进入壁垒和赢者通吃现象。
此次修订在很多方面增加了数字经济相关的内容,例如总则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可适用于反垄断各领域,包括算法共谋、二选一以及资本无序扩张。
法条速递: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亮点三:完善经营者集中的程序和实体法
《反垄断法》修订后的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这提醒企业特别收购初创企业,对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进行竞争评估。
修订后新增第37条规定“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即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关注不同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分类进行审查,并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亮点四:引入“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借鉴欧盟法,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协议可排除损害竞争或无需个案评估即可认定合法。《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是为了提高执法透明度、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新《反垄断法》所指的安全港制度,是指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垄断协议直接推定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系列规则,目前还只限定在纵向垄断协议范畴。其原理在于,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实施特定类型的协议通常不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从提高执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可以直接推定其不违法,但允许用实际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法条速递:
第十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亮点五:完善行政垄断规制
修订后《反垄断法》第5章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和特许经营等方式与特定企业开展合作,构成新的行政垄断行为。第6章增加涉嫌行政垄断机构进行配合的义务,第5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即拒绝配合是违法行为。
亮点六:加重处罚力度。
对违法经营者集中从过去“5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64条引入信用记录;第67条引入刑事责任;第56条引入个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进行罚款;第63条引入特别威慑条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均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