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某省属企业下属物资供销公司与北京某企业签订一份购买合同,大致内容是:北京某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的中国销售代理权,物资供销公司以9216万元的价格从北京某企业手中购买该设备。同时,物资供销公司又与山东某企业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大致内容是:山东某企业需要该设备投入生产,物资供销公司以9496万元的价格将该设备出售给山东某企业。三方同时约定,该设备发货、运输、验收、安装调试等均由北京某企业和山东某企业对接,物资供销公司不承担责任。随后,物资供销公司分两次将9216万元设备款支付给北京某企业,却迟迟未收到山东某企业回款。
后经查实,北京某企业根本没有所谓生产设备的代理权;山东某企业是一家实际不存在的虚假企业,其名称、地址、公章、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等均为北京某企业伪造;物资供销公司付款后,从未发生所谓生产设备的发货、运输、验收、安装调试等合同规定内容。物资供销公司实为遭受北京某企业的恶意诈骗。
司法机关介入后,虽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了赃款账户和有关资产,但由于大部分资金已被北京某企业用于还债,无法追回,物资供销公司仍遭受了重大资产损失。
二、问题剖析
综观整个案件过程,物资供销公司和其上级某省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此案发生前,物资供销公司已经和北京某企业发生了几单贸易往来,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正常迹象。事后看来,之前盈利实为北京某企业设下的诱饵,但物资供销公司抱着赚短钱、快钱、容易钱的心态,将可能发生的风险置之不顾,投机冒进,导致事态不断扩大。
二是重要合同审核把关不力。从合同订立过程和具体内容看,可以说是漏洞百出,甚至简单的逻辑关系都说不通,比如所谓的生产设备既不是专利产品也不是紧俏物资,山东某企业完全可以直接从北京某企业手中购买,为何要多花几百万冤枉钱找物资供销公司作中介?面对此类疑问,物资供销公司、上级集团有关部门和领导没有对行业状况进行研究,没有对合作伙伴资信进行调查,大笔一挥就把合同签了,风险防火墙形同虚设。
三是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混乱。某省属企业所处行业竞争激烈,盈利十分不易,9216万元在企业全年利润中占相当比例。可这么一大笔资金,没有经过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研究,仅凭集团分管副总签字就直接汇出了,足见该企业对大额资金使用疏于管理、缺乏规范。
四是存在内外勾结、贪污腐败行为。为顺利实施诈骗,北京某企业共向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人行贿上百万元,部分资金为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人主动索贿。之后,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与北京某企业合作中许多不正常迹象不研究、不调查、纵意妄为,最终造成巨额损失。
三、工作启示
对于上述案件,省属企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一要坚持聚焦主业,推动稳健经营。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企业只要开门营业就会发生风险,但一般主业发生重大风险的比例较小,巨额损失大都出现在非主业领域。省属企业要端正经营指导思想,集中精力把主业做好做深做透,从严管控缺乏专业人才、忽视市场出路、随意追逐热点的非主业经营,防止因侥幸心理和赌博心态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二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护身符”。省属企业“一把手”要亲自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和落实工作,哪些事项开什么会议、履行什么程序、如何做记录、需要谁签字,都要做实做细,确保尽职调查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权限追究其责任。
三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着力抓好财务管控。管控风险是管理企业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工作,必须有机结合、形成一体。省属企业要在业务开展中完善内控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检验制度措施有效性。尤其要规范合同签订,严把法律审核关;推进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大资金收支使用的监督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对重要子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四要从严防治腐败,确保廉洁从业。贪污腐败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原因,国企大部分风险案件背后都存在腐败问题。省属企业要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一方面加强对不相容岗位管理,在制度安排和业务流程上形成有效制衡,堵住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加强法纪教育,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提高腐败源头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