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企业复工复产脚步加快,医药、医疗器械类交易商机涌现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是纷至沓来。在此背景下,南京市进出口商会、南京市国际商会于4月初联合主办了“疫情下,国际货运物流现状及外贸企业出口风险防范应对”的线上培训讲座。此次讲座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所的李俭律师就疫情下防疫物资的国际经贸欺诈进行了讲授。
一、疫情下经贸欺诈的表现形式
以三月中旬为分水岭,国际经贸欺诈由进口欺诈为主转为出口欺诈居多。在我国疫情爆发及快速发展阶段,国内企业大多通过互联网跨境采购方式向国外寻求防疫物资,欺诈表现多为支付货款后交易对方不发货或失联。后期我国疫情得到控制,转为向外输出防疫物资,所遇欺诈表现也发生变化,以下列举几例:
1.签合同时不同意全额付款,只付少量预付款,要求收货后再付余款;
2.货物到港后要求先提货再付款;
3.收货后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不付款;
4.取消或推迟订单的;
5.以人道主义帮助为由要求先发货再付款;
6.借口拨款需履行财政审批等行政手续,要求先发货放货,否则货物到港不管;
7.欠款过多,申请破产等。
二、疫情下经贸欺诈的原因
疫情变化带来供求关系变化,付款方式也因此有所改变,在疫情前期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多采用赊销、T/T前付模式,其中相当部分是全款或高比例预付。而与此同时,新生企业、非此类贸易机构等,因为经验不足,如:不清楚不同国别医疗物资的强制性标准,未作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未了解其注册企业信息),不了解每种付款方式的后果及风险划分等,往往陷入骗局之中。除此之外,国外企业资金短缺、面临汇率下挫、故意就质量标准引发纠纷等因素都构成疫情下进出口欺诈的原因。
三、疫情下贸易欺诈的防范策略
面对疫情下的经贸欺诈,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呢?
企业要进行严谨的资信调查后再确认订单。李俭律师列举了我国买家与德国卖家的交易案例:经查,德方注册资本仅17万欧元且主营业务非医用物资,于是中方放弃该笔交易。其次,是在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国内卖家居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坚持先付款再发货。最后是重视进出口合同的签署、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
企业需强化资信调查工作。首先是调查要细致,李律师举例企业名称的识别问题:AB Holding BV与A.B. Holding B.V.相似,但实际为两家不同的公司。原因是标点符号在国外的企业注册信息中属于名称的一部分,而这一点也可能被别有居心的国外商家浑水摸鱼,用于混淆相关资质等信息。其次是不同于新客户的法律尽调,针对老客户,企业也应当定期审查客户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信息与财务信息。最后是资信调查的途径,企业可以向驻在国商务参赞(包括其网站)、律所、中信保,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等咨询。加强进出口合同管理。第一应当掌握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公司资料、联系人、地址、在中国的合作客户、评价以及分支机构、投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第二是保留书面记录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企业采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时应将这些文件妥善保存,并且在确认身份及付款之前与交易对手视频或者电话确认有关信息。第三是企业应采取T/T全额付款、中国质量标准并约定相应免责。
重视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问题、标准问题。发现所谓质量问题,企业应立即维权。第一步是核查,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第二步是准备好相关资料,可聘请律师介入与付款渠道上的银行沟通,争取冻结货款,同时报警。